辽宁东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某某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2民初162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 法定代表人:**。 ***与辽**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淏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第一工程公司)、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722379.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金额为1722379.13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22379.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巨 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