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2民初162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
法定代表人:**。
***与辽**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淏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第一工程公司)、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722379.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金额为1722379.13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22379.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巨 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