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宗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茂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宗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788号
原告:湖北茂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汪雷村一组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326087329W。
法定代表人:蔡坤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军、程辉,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宗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陵园路(融辉第一城3-3-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62255301K。
法定代表人:陈力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所:湖北省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茂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宗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湖北茂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茂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茂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4元,撤诉减半收取2162元,由原告湖北茂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校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