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辰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辰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6945号
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辰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辰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