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2288号之一
原告: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分路镇新坝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769880901。
法定代表人:陈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五祖镇一天门社区9组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YGWK84。
法定代表人:周云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梅县天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小池镇陈坝村105国道世纪金都3栋2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6M62XK。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
原告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梅县天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