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县天亿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3834号之三
申请人:***,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涛,四川辞鉴(昆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县天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小池镇陈坝村105国道世纪金都3栋2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6M62XK。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惠州市旭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2T4NX39。
法定代表人:童大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童大成,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
被申请人:湖北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五祖镇一天门社区九组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YGWK84。
法定代表人:周云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保证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1529号13-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县天亿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旭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大成、湖北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县天亿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旭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大成、湖北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26586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保证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61323718182021001××××)为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鄂1127民初38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县天亿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旭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大成、湖北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26586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保全措施期限已到,申请人现申请继续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县天亿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旭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大成、湖北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26586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贺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汪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