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4095号
原告: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外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1520544Y。
法定代表人:关健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黄梅县五祖镇一天门社区9组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YGWK84。
法定代表人:周云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梅县天亿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黄梅县小池镇陈坝村105国道世纪金都3栋2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6M62XK。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童大成,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云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梅县天亿置业有限公司、童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3元,减半收取计5336.5元,由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宛良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