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991号
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186344912,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高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明,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4685699G,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政和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伟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