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825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杰盟、秦娇娇,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威尔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太湖东大道1097单元1115室。
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波,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经济开发区高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平,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无锡威尔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以起诉被告主体存在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720元,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高苑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过倩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