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1170号
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高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平。
被申请人:无锡市广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清路555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金伟东。
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广茂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883号。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广茂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广茂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