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165号
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186344912,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高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陈×。
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秦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