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69号
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186344912,住所地无锡市经济开发区高凯路**。
法定代表人:朱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涛,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金科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683625548,,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米兰花园43-250
法定代表人:陈锐。
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科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科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戴 雷
审 判 员 毕 俊
审 判 员 娄丛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浦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