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4611号
原告:陕西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韩山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总经理。
被告:西安优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崔肇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临潼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陕西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优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陕西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翠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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