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5961号
原告:湖北乾坤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金桥大道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BP2C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一品天下1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78447289XT。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珊红,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乾坤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湖北乾坤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乾坤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乾坤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湖北乾坤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袁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