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1181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乾坤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BP2C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乾坤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3日向五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赔偿义务:被执行人***赔偿33370元,被执行人***、***赔偿40000元,被执行人***赔偿48000元,被执行人湖北乾坤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48000元。同日,被执行人***当庭给付33370元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937元、执行费613.5元,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613.5元;***、***当庭给付40000元赔偿款,被执行人湖北乾坤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480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1228元。2021年6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划拨了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8000元。上述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均已领取。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0)鄂1181民初24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