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民初1505号
原告:***,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麻城市,
被告:**和,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住麻城市,
被告:***,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女,1951年1月18日出生,住麻城市,
被告:余意,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范国和,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被告:**跃,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上列二十二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中馆驿镇官田畈村毛畈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30300139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中馆驿镇官田畈村毛畈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7408698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湖北乾坤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金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BP2C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诉被告***等二十二人、湖北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麻城市**拆迁有限公司和湖北乾坤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湖北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麻城市**拆迁有限公司和湖北乾坤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湖北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麻城市**拆迁有限公司和湖北乾坤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冯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