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4571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2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7PQBXH。
法定代表人:刘志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均,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有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2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J1D8E。
法定代表人:向海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105××××0033)。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天仁路支行的银行账户(5105××××0033)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贺玫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