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4571号之一
原告: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2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7PQBXH。
法定代表人:刘志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均,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有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2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J1D8E。
法定代表人:向海林。
原告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1年4月25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7元,由原告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贺玫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