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927执异5号
案外人云南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海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汇东桥碳素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毛建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12月11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桥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支强云,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管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铸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云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1月13日,案外人坤海公司对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号裁定书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坤海公司称,坤海公司与云桥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云桥公司尚有工程款未向其公司支付。2021年12月20日,云桥公司已将其应当向建管公司收取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坤海公司、云南自由贸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神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享有,故应当中止云09**执314号裁定书的执行。
本院查明,建管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函复我院,云桥公司承接的项目尚未履行完成,未形成应付工程款;云桥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和2021年12月27日向建管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将其所承包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建管公司对云桥公司不负有任何应付款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云桥公司已将其在第三人建管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异议人坤海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云09**执314号裁定书作出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 丹
审判员 俸俊玲
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