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保517号
申请人:湖南高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苏家渡社区政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云凯。
被申请人: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办事处双岗社区(枫树岗安置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高业文。
申请人湖南高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高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77603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一份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高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77603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周 昂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俊
代理书记员 董婷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