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民初1506号
原告: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LBWLY2U,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曙光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长根,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系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C2D4XH,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乔街道办事处双岗社区(枫树岗安置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高业文。
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江 虹
代理书记员 易 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