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4253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卓悦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涂家冲6号商网1号。
经营者:罗华章,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雯,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婧,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办事处双岗社区(枫树岗安置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高业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卓悦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卓悦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卓悦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卓悦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卓悦建筑器材租赁部承担。
审 判 员 汪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磊
代理书记员 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