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民初112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C2D4XH,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乔街道办事处双岗社区(枫树岗安置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高业文。
***与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江虹
代理书记员  易 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