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昂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昂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81民初6942号
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办事处牯羊村上谢湾19号。
法定代表人:范剑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旭、吴云(实习),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昂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18号12栋2单元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昂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开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