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21号
原告:***,女,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都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X6LT7T,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路5幢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四川都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1月6日以“已庭外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