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久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蜀久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8562号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四川蜀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中经路8号(利佳小区10)4栋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揭成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曹**,男,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久建设有限公司、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蜀久建设有限公司、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清  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