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和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艺桥吊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正和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1380号

申请人:泸州艺桥吊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西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7DN4DXQ。

法定代表人:谢俊尧。

被申请人:四川省正和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古城街**用代码91510121689920033B。

法定代表人:郑素琼。

申请人泸州艺桥吊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正和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周兰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川EB××××号小型普通客车对此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正和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万元的财产(以实际查封、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措施申请,否则,后果自负);

二、查封担保人周兰所有的车牌号川EB××××号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