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1398号
申请人:泸州艺桥吊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西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7DN4DXQ。
法定代表人:谢俊尧。
被申请人:四川省正和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古城街**用代码91510121689920033B。
法定代表人:郑素琼。
本院依据(2020)川0504财保1380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正和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正和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万元的财产(以实际查封、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措施申请,否则,后果自负);
二、查封担保人周兰所有的车牌号川EB××××号小型普通客车。
执行员 龚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