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4668号
原告:泸州艺桥吊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西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7DN4DXQ。
法定代表人:谢俊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田时化,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和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古城街**用代码91510121689920033B。
法定代表人:郑素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艺桥吊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正和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艺桥吊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艺桥吊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泸州艺桥吊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