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10号
原告:四川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幢9层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四川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和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城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和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原告四川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