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1002民初4283号
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黄石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2734K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涵,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73号奥城玫瑰花园商业1栋4层2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7H1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
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门殿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48,566.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325,800.29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暂计10,000元;4.本案诉讼诉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原、被告签订《四川省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其承建“光华大道下穿川南城际铁路段道路”工程所需的混泥土。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但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尚欠原告2,448,566.5元货款,产生资金占用利息325,800.29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400,000元,同意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0,000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2,281.37元,合计1,492,281.37元。被告四川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前向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800,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向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692,281.37元。
二、若被告四川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四川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未付款,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全部未付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且赔偿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新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994元,减半收取14,4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97元,由原告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