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2677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四川丰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西部现代物流A区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3W4CA49。
法定代表人:胥兵。
原告***与被告四川丰标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睿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