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30民初54号
原告:宜宾赋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绿洲家园11幢1单元2楼3号。
法定代表人:陈绍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栋,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丽,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黎,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宾赋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宜宾赋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赋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宾赋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2元,减半收取计2681元,由宜宾赋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黄 芳
审判员 张元芬
审判员 杨方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