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6425号
原告:宜宾赋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市南岸绿洲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79821872B。
法定代表人:陈绍洲,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晓松,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院**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70988E。
法定代表人:荆明。
被告:北京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山水大厦****-3476(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9H441F。
法定代表人:邵明杰。
原告宜宾赋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宜宾赋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赋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赋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宜宾赋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绍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罗银
书记员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