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506号
本院2020年1月16日对原告宜宾赋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川1502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1502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1页第6行中的“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94YNR86”补正为“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旧州开发区戎洲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09067026C”。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冬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