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重庆琰然景观石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18632号
 
原告:重庆琰然景观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环球锦标建材交易市场A区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X875T。
法定代表人:何国文,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莺,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林,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2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41603。
法定代表人:林玉明。
原告重庆琰然景观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琰然景观石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琰然景观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琰然景观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2元,由原告重庆琰然景观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文 静
书  记  员    谷 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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