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七星区心悦园林绿化工程部等与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0311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七星区心悦园林绿化工程部,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61号2栋2-1号房。 经营者:***。 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大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社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B座B33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民社区福强路1003号富强花园3栋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七星区心悦园林绿化工程部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大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桂031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大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七星区心悦园林绿化工程部劳务费159013.0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9013.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6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全部劳务费时止),案件受理费1832元由深圳市绿大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七星区心悦园林绿化工程部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大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工商、土地、房产、银行、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本院核查,2024年4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破终123号民事裁定,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深圳市恒锦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7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破310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北林地景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管理人,并规定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桂0311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