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5民初5890号
原告:长寿区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
经营者:***,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民社区福强路1003号富强花园3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41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破产清算管理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寿区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深圳某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长寿区某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寿区某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长寿区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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