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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惠州市绿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惠州市绿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30
***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90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绿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俊诉被告惠州市绿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1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