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北辰石材经营部、深圳市美程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21841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北辰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107国道西侧康达尔工业园F03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55012028Q。
经营者:赵中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舜,广东法迈(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霞,广东法迈(福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程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龙平西路鹏利泰工业园A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77A6XQ。
法定代表人:李引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永,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鹏,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下源下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749161746X。
法定代表人:刘洪湾。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北辰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美程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舜、黄晓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永、李亚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874335.75元及自2019年12月8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874335.75元为本金,以起始月即2019年12月一年期LPR为利率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19年12月8日暂计至2021年6月4日为82245.85元。以上合计956581.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分包民泰·九峰华庭项目园林景观工程,为施工需要,向原告采购石材,第三人为该工程施工单位(总包方)。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石材采购合同》,合同中就产品质量、数量、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支付方式约定为: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甲方需在3天内支付乙方石材款总金额20%作为预付款,待乙方将石材送到工地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需支付每一批石材款总金额的65%;待石材供货完成后再支付总款的10%;余下5%佘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完成。被告方指定联系人刘满堂在原告出具的报价单上签字确认。
原告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分批次向被告完成了供货,由被告方指定联系人廖珍珊、刘满堂在每批次的发货单、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发货单及结算清单中均列明了货物的材料、规格、数量等。原告已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8日经结算确认双方就民泰·九峰工程采购金总计为1534335.75元(该金额为扣除问题板材后的金额),被告方负责人廖珍珊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被告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8日共计归还货款66万元,余款874335.7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予归还,被告已构成违约。第三人作为民泰·九峰工程总包方,其尚有应付被告未结的分包款项。原告作为实际供货方有权在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时,要求总包方暂停支付相应分包款项。综上所述,为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诉讼。
被告深圳市美程园林实业有限公司辩称:第一点,九峰的工程被告方面已经完工两年多,并且已经验收交付,但是到现在都没有收到第三人的工程款,被告也多次向第三人催要,但是第三人一直在推脱,被告已经向原告已经垫付了66万货款。因为现在建筑行业的经营环境不好,所以被告也在没有收到第三方的工程款之前,无力支付给原告的货款,被告已经准备了相关的证据准备起诉第三人。第二点,对于对账单上廖珍珊的签字被告方是不认可的,因为根据合同约定,廖珍珊仅仅是接收货物的联系人,他并没有权力在结算单上签字。原被告双方的结算应当是原告向对方的财务人员进行结算。双方对于货物的数量它是有争议的,从送货单上也可以看出,详细的数量以及毁损的是没有现场点清的,对于货物的数量双方一直在协商,原告在协商的过程中,原告自己也声称在金额上大概有个10万左右的一个出入,被告也多次要求原告对石材进行现场的一个测量,原告也已经均予以拒绝。
第三人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深圳市美程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北辰石材经营部采购的石材货款共计1534335.75元,被告已实际支付660000元,尚欠874335.75元货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发货单、结算单、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发货单、结算单等证据有被告方的工作人员亦是合同履行的主要参与人刘满堂、廖珍珊等人的签名,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证据,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作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买受人,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74335.75元以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从2019年12月8日开始计算,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原告主张利息按照LPR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另以第三人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拒付案涉货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美程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北辰石材经营部石材货款874335.75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74335.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12月8日起计至该笔款项清偿之日止。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美程园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16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美程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1168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