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辉煌灯饰有限公司、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302民初18765号
原告:惠州辉煌灯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92490871M,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新金石一路18号B栋。
法定代表人:郑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华敏,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龙,广东卓凡(深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749161746X,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下源下田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迪,广东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辉煌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惠州辉煌灯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华敏、黄庆龙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迪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惠州辉煌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本金人民币1034123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违约金,以440000元为基数,按应付未付金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服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594123.95元为基数,按应付未付金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服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0月22日违约金为189542元。三、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15日签订《工程项目顾问服务协议(项目名称:高端人才引致区A区项目一期高层景观(样板区除外)及其配套公园绿地工程)》、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工程项目顾问服务协议(项目名称:高端人才引致区A区项目二期多层(样板区除外)及其配套公园绿地景观工程)》。根据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取得上述项目中标通知书并与汕头嘉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生效,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为原告提供的服务支付服务费用。被告分别于2017年9月8日、2018年2月2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并于2017年9月9日、2018年2月25日与汕头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于签订了《高端人才引致区A区项目一期高层景观(样板区除外)及其配套公园绿地工程施工合同》、《高端人才引致区A区项目二期多层(样板区除外)及其配套公园绿地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两份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共计2034123元,但截止至2020年10月22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0元后仍拖欠本金1034123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该笔服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涉案的两份《工程项目服务协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1、原告并没有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从业的资格,并非建设工程类居间合同的适格主体。2、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原告提供了居间服务,且被告中标后,方视为原告完成居间服务,如无中标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中标不属于居间人的合同义务,该条款明显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案合同以获得中标作为完成居间服务的条件收取费用,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3、本案的两份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费金额高达工程的8%和5%,共计203万余元,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自认实际就涉案工程的支出花费为1000元购买了标书,其他并无实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居间服务。实际为原告声称在北京有关系,需收一些介绍费,故该居间服务的本质是工程介绍费,并非正常的居间服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原告主张的是正常的居间服务,虽法律未明确规定工程居间费的标准,但本案的约定显然过高,与真实的居间服务费用不相符,不合常理。4、双方2018年1月16日签订的居间服务中更可以看出,签订合同时招标已经开始,原告称其有足够把握帮助被告中标,所有合同中才会有:“中标金额”与实际中标金额完全一致,以及“甲方(被告)已经安排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进场”的表述,原告以不正当的手段帮助被告承揽工程,并索取工程介绍费,故涉案居间费不合法,不应得到支持。二、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提供了合法居间服务,答辩人不应当给付相应居间费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提供了合法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计算系统在工程中标并未实际施工后,邮件记录系统在双方签订居间合同前,且内容多为被告方发送给原告方,或是被告方自行制作的招标答疑等文件,其主张要求居间服务费没有依据。三、《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费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减。近年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即便被答辩人真实合法地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但税收实收8%和5%的标准仍未过高,双方当事人在居间合同对居间报酬的过高约定,存在利益失衡的可能,应当依法调减。四、扣减原告方严明旺清偿被告法定代表人借款外,被告实际支付了106万款项。除去双方认可的100万元已支付款项外,严明旺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洪湾借款18万元,后其清偿了16万元,剩余2万元应当予以抵扣,另外4万元为2017年9月21日答辩人的财务人员通过银行柜台现金存入严明旺的账户,故被告一共支付了106万款项,综上所述,因涉案两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为无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不同于现实发生的客观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5日,被告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委托方)与原告惠州辉煌灯饰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工程项目顾问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1),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有资格和机会参与汕头嘉瑞置业有限公司高端人才引致区A区项目一期高层景观(样板区除外)及其配套公园绿地工程项目的实施,该项目甲方目前尚未成为最终中标单位;乙方有能力为甲方拟实施的工程项目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及相关的服务。第一条1.3载明:工程项目的现状:……本工程,项目金额1800万元,预计2017年8月开始招标,2017年10月底完工。第二条约定了乙方服务的范围及内容,主要为提供相关的业务咨询;提供业主方招商洽谈的信息以及促进甲方与相关项目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洽谈;为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提供咨询服务,负责过程中的信息收集、关系协调、沟通、公关。第3.1条约定:本协议服务期限自甲方中标第1.2条约定项目工程(甲方取得第1.2条约定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就1.2条约定工程项目甲方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后)生效,双方结清服务费后终止。第4.1.1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的服务费为乙方税收后实收费用,按照甲方已中标本工程合同总额的8%计收。第4.2.1条约定:甲方中标本工程并与业主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30%;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前再支付服务费用的20%;在七十五个工作日前支付服务费用的30%,剩余20%款项于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第6.1条约定: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均在协议落款处盖章。
2017年9月8日,被告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案涉高端人才引致区A区项目一期高层景观(样板区除外)及其配套公园绿地工程施工项目。中标价格:18781141.43元。
2017年9月9日,汕头嘉瑞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高端人才引致区A区项目一期高层景观(样板区除外)及配套公园绿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御园-SG-2017-018)。
2018年1月16日,被告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惠州辉煌灯饰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工程项目顾问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2,协议编号:HHHZ2018011601),协议第1.2条约定:工程项目名称:高端人才引致区A区项目二期多层(除样板区)及配套公园绿地景观工程。第1.3条约定:工程项目的现状:……本工程,项目中标金额11882479.13元,预计2018年1月开始招标工作。第二条约定了乙方服务的范围及内容,主要为提供相关的业务咨询;提供业主方招商洽谈的信息以及促进甲方与相关项目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洽谈;为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提供咨询服务,负责过程中的信息收集、关系协调、沟通、公关。第3.1条约定:本协议服务期限自甲方中标第1.2条约定项目工程(甲方取得第1.2条约定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就1.2条约定工程项目甲方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后)生效,双方结清服务费后终止。第4.1.2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的服务费为乙方税收后实收费用,按照甲方已中标本工程合同总额的5%计收。第4.2.1条约定:甲方每次收到业主方支付的款项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收到的业主方支付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当次服务费直至结清乙方服务费。第6.1条约定: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均在协议落款处盖章确认。
2018年2月24日,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案涉高端人才引致区A区项目二期高层景观(样板区除外)及其配套公园绿地工程施工项目。中标价格为:11882479.13元。
2018年2月25日,汕头嘉瑞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高端人才引致区A区项目二期多层(除样板区)及配套公园绿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御园-SG-2018-002),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暂定2018年6月15日。
被告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以下日期向原告惠州辉煌灯饰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人严明旺银行账户转账:2017年4月7日40000元、2017年7月10日200000元、2017年7月31日30000元、2017年10月20日(该日转账三笔)200000元、200000元、90000元、2017年12月21日50000元、2018年2月13日100000元、2018年5月3日60000元、2018年5月28日10000元、2018年8月8日30000元、2018年10月25日80000元,共计转账1090000元。
裁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根据被告的要求为被告与汕头嘉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景观施工合同提供居间服务,服务内容主要为提供相关的业务咨询、提供业主方招商洽谈的信息以及促进甲方与相关项目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洽谈、为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提供咨询服务、负责过程中的信息收集、关系协调、沟通、公关。原被告分别于2017年7月15日、2018年1月16日签订的两份《工程项目顾问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两份协议中第3.1条的约定,两份协议分别于2017年9月8日、2018年2月24日生效。被告应按照两份《协议书》的约定分别应向原告支付的服务费为1440000元(18000000元×8%)、594123.95元(11882479.13元×5%),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服务费有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佐证,本院予以支持。扣除被告支付的109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居间费用分别为350000元、594123.95元。
关于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鉴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中均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2017年7月15日签订的服务协议1约定服务费款项于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因此该笔居间费用的违约金起算日期应为2018年2月1日。2018年1月16日签订的服务协议2约定甲方每次收到业主方支付的款项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收到的业主方支付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当次服务费直至结清乙方服务费。汕头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结算日期为竣工之日起90日内。因此,该笔违约金起算日期应为2018年9月16日。关于原被告争议的借款抵扣部分,因双方存在争议,本案暂不予处理,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辉煌灯饰有限公司支付居间费用944123.95元及违约金(其中,350000元的违约金,按照日利率0.02%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350000元款项付清之日止;594123.95元的违约金,按照日利率0.02%自2018年9月16日起计算至594123.95元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辉煌灯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15812.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辉煌灯饰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被告广东绿湖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3762.99元。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应缴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范洪刚
审判员  马文星
审判员  邹鹏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