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送达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地产大厦1号楼28层)。
法定代表人:石成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御祥园小区**团商业102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承德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4民初45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注册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依法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二、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争议管辖地为上诉人注册地,依法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承德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予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河北省滦平县,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仿古建筑及仿古牌坊分包合同》虽约定管辖条款,但该约定违反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