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大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峰区***大道(陇东建材市场东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大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甘1002民初580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支付原告庆阳大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货款66800元(2018年12月13日支付10000元,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56800元);二、案件受理费3528元,减半收取1764元,由被告***负担。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大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928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1002执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