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执2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616号云南能投集团集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德刚。
委托代理人:冯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5层520-521室。
法定代表人:杨飞。
被执行人: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1幢4层30403室。
法定代表人:李阳。
委托代理人:陆燕燕,云南明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云南明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4F、B座。
法定代表人:王维平。
委托代理人:陆燕燕,云南明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云南明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大大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28街坊20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苏卫忠
被执行人: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80号2幢6041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执行人:上海盛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909弄26号4楼40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执行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执行人: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51号1幢2137室。
法定代表人:牛芳。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22楼01单位。
法定代表人:兰华升。
被执行人: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438号601-2室。
法定代表人:丁李艳。
被执行人:上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吴本志。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大大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盛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2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一、撤销(2018)云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31日协商解除《统借统还借款协议》;三、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借款本金8亿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5.25%计算的利息15516650.52元,以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四、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保全担保费293585.99元;五、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威海南海保利科技防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5亿元出资额和相应的财产份额享有质押权,有权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六、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国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七、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债务的4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八、大大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对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债务以上海市徐汇区兴国路111号翡翠苑(华信大院)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大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九、由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债务以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由上海盛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清偿;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盛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各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云执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指定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玉溪中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大大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盛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除查询到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00772.83元,未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772.83元已扣划并作为执行费上缴。
通过传统调查查明,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西路17号1幢20401室、20402室、30401室、30402室、30403室、30404室、30405室房屋共7宗,上述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968弄9号503室房屋、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办公楼、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径路658弄66号花园住宅,上述房屋均抵押给案外人,本院已办理了查封手续。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北方石油化工(珠海)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持有联合安能石化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持有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19.67%的股权,持有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9%的股权,上述股权除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外,其余股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进行了轮候冻结。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40%的股权,上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的股权,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40%的股权,上述股权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进行了轮候冻结。
另查明,本案执行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对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大大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盛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调查的财产信息反馈申请执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其申请对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19.67%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委托四川中砝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四川中砝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中砝评报字【2022】第6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19.67%的股东权益评估值为人民币715854500元。评估报告出具后,本院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对上述股权进行公开拍卖,一拍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一拍流拍价715854500元抵债,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1)云04执2号之九执行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19.67%的股权作价人民币715854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人民币715854500元,上述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772.83元已扣划并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对于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19.67%的股权,经申请执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处置,经公开拍卖,一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流拍价715854500元抵债,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查询到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系轮候查封或抵押给案外人,不具备处置条件。综上,现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云04执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子云
审判员 杨 跃
审判员 戴龙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