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水电站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7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9628596K。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616号云南能投集团集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德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水电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48290044A。
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金安乡(***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水电站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2019年被执行人***水电站有限公司因多起债务纠纷名下固定资产、银行账户和电费收入先后被多家法院多轮查封、冻结。2019年6-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将本级和昆明中院受理的涉***水电站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指定丽江中院执行,通过指定执行丽江中院实际取得了被执行人名下全部资产的处置权。自2019年9月起至今,丽江中院实际控制并提取了被执行人***水电站有限公司的全部售电收入,提取的售电收入除维持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费用外全部被优先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本案作为普通债权无法参与优先分配。另被执行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因涉及移民、专项验收等问题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系列执行案件全部通过执行和解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并约定待资产具备处置条件后恢复案件执行。
上述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申请执行人回告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依法办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处置情形消除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王琎煜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和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