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637963,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三里庵淠河路东兴街怡园新村5栋305室。
法定代表人:许照平。
被执行人:***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55405R,住所地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盛恩峰。
本院在执行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宋兴旺)以绩溪上河国际养老中心名义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合肥市瑶海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明的财产无法处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
审判长 高辉
审判员 叶明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斌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637963,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三里庵淠河路东兴街怡园新村5栋305室。
法定代表人:许照平。
被执行人:***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55405R,住所地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盛恩峰。
本院在执行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宋兴旺)以绩溪上河国际养老中心名义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合肥市瑶海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明的财产无法处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
审判长 高辉
审判员 叶明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斌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