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3执1509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霍山路80号30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63796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担子万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8952928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