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梁存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8民初2496号
原告: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原告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为77元,由原告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