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8民初2496号
原告: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原告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为77元,由原告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