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诉前调确109号
申请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申请人: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388号经典国际大厦B座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396850T。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和申请人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23年3月8日经巨野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闫稳稳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要求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各项
经济损失42433.15元,经调解,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赔偿***工作期间造成事故的伤害赔偿金3万元(已当庭履行完毕),下余部分***自愿放弃;
二、其他互不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经巨野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闫稳稳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