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现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闽侯县白沙初级中学、福建省现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1民初2073号 原告:闽侯县白沙初级中学,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214883136324。 法定代表人:叶世魁,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熙鸿律师事务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熙鸿律师事务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现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919(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3453XK5M。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原告闽侯县白沙初级中学与被告福建省现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闽侯县白沙初级中学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闽侯县白沙初级中学以福建省现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退还投标保证金25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闽侯县白沙初级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闽侯县白沙初级中学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樟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