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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被告某某、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景超,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其它情况不明。
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表人***,系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该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未提供***的基本信息,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仍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址或工作单位。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太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30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